(2015)阿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与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大道116号。法定代表人何力波,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祖洪丽,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职员。被执行人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龙太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行非执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理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5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张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