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江志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9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xxx商铺。负责人:杨伟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苏云,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志朝,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21xxxxxxxxx1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江志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以被告江志朝已归还所欠逾期贷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9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