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324号原告吴某某,女,仡佬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被告兰某某,男,汉族,1982年1月5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冷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