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执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81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38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萧县。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021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在淮北市×××××管理委员会有投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某某在淮北市×××××管理委员会的投资款170000元。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社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玉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