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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3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林永和、林志刚与林志刚、邵惠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083号原告林永和,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林志刚,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邵惠钦,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和与被告林志刚、邵惠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林永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永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永和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甘艳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刘妙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