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罗晓芳与陈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芳,陈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278号原告:罗晓芳,男,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陈诚林,男,1986年9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罗晓芳与被告陈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晓芳撤回对被告陈诚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晓芳负担。审 判 员 罗文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