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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董庆朝与西安宝路通物流有限公司、陕西汉城民乐商贸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庆朝,西安宝路通物流有限公司,陕西汉城民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551号申请执行人董庆朝,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宝路通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汉城民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董庆朝与西安宝路通物流有限公司、陕西汉城民乐商贸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董庆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92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37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回案款21227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董庆朝,执行费2955元西安宝路通物流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19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