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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冯树财申请执行王富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树财,王富,程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冯树财,男,42岁。被执行人王富,男,45岁。被执行人程玉芳,女,44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冯树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富、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生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尚进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