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忠亚与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公司,梅祖炜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亚,梅祖炜,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公司,重庆赛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617号原告陈忠亚,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梅祖炜,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渡口区。被告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被告重庆赛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陈庹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卿锡成。本院在审理陈忠亚诉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公司,梅祖炜,重庆赛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忠亚负担。审判员 李成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冰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