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天津和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胥明、安徽众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和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胥明,安徽众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018-1号原告天津和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1307。法定代表人孟继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紫峰,上海汉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赞,上海汉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胥明被告安徽众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城南科技园万联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高桂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和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胥明、安徽众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金运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4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石攀清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人民陪审员 苗庆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