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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何绵文与何绵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绵文,何绵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11号原告:何绵文。被告:何绵军。原告何绵文诉被告何绵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绵文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绵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绵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何绵文负担。审 判 员 丁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代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