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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1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那日苏与王俊全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日苏,王俊全,杨福荣,李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383-1号申请执行人那日苏,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王俊全,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杨福荣,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李军民,男,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右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福荣、李军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账户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福荣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0605024901105287801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