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1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伟东与李磊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003-1号申请执行人马伟东,男,1974年1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李磊,男,1985年1月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马伟东申请执行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灵民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李磊共有的车牌号为宁CA15**机动车车户,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灵民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亚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