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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邹存广与闫丰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邹存广,男,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闫丰国,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存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划拨等措施,后因被执行人闫丰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多哈德尔别克审判员 马    力审判员 米 热 别 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  海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