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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继彪诉于向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彪,于向阳,马占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371号原告:王继彪,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梨树县。被告:于向阳,男,52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马占芝,男,50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彪诉被告于向阳、马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彪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玲审 判 员  安继双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金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