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郊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继彪诉于向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彪,于向阳,马占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371号原告:王继彪,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梨树县。被告:于向阳,男,52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马占芝,男,50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彪诉被告于向阳、马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彪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玲审 判 员 安继双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金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