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肖群旺与孙卫用、龙元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肖群旺,男。被执行人孙卫用,男。被执行人龙元娥,女。系孙卫用之妻申请执行人肖群旺与被执行人孙卫用、龙元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隆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孙卫用、龙元娥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肖群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10万元(2008年2月4日至2013年1月31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59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信系统无存款,有一套生活用房不适宜执行处理,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孟 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