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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吕美琴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81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美琴。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美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美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吕美琴在其租借的本市平型关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先后容留王甲、杨某、吕某某、李某某、孙某吸食毒品,后被民警查获。2015年6月9日,被告人吕美琴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美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石某某、王甲、杨某、吕某某、李某某、孙某、王乙、吕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尿检报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中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协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吕美琴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美琴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美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另鉴于被告人吕美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美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吕美琴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陶琛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