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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平与合肥韦度健身会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合肥韦度健身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466号原告:高平,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水湖路31号16幢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7702243519。被告:合肥韦度健身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陆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与被告合肥韦度健身会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合肥韦度健身会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对被告合肥韦度健身会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高平承担。审 判 长  周 红代理审判员  彭昌华人民陪审员  何 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