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商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与武恒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武恒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商初字第12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21号。负责人吴曙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成建祥,该行员工。被告武恒海,职业不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下称农行中汇支行)与被告武恒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阮烯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中汇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成建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恒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中汇支行诉称:被告武恒海于2010年2月26日在我行办理贷记卡,卡号为00×××30。截止2014年5月,被告贷记卡账户累计拖欠本金49853.12元,滞纳金713.87元,利息1603.97元,合计52984.24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还款,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52984.24元,并从2015年5月8日起按信用卡合约和章程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滞纳金。被告武恒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武恒海于2010年2月26日向农行中汇支行申请办理贷记卡,并在申请表的申领人签署文件栏签名确认已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农行中汇支行经审查,向其发放了卡号为00×××30的金穗贷记卡,信用初始额度为6000元,后经武恒海申请信用额度调整为5万元。《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第四条利息和费用中约定:对于非现金交易,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利息;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贷记卡账户内存款视为超额还款,持卡人贷记卡账户内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提取超额还款需支付手续费。武恒海取得该卡后,于2013年11月29日第一次消费,至2015年5月5日最后一次还款,根据银行账户明细反映,截止2015年5月7日,贷记卡账户累计拖欠本金49853.12元,滞纳金713.87元,利息1603.97元,合计52984.24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由被告武恒海签名确认的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章程、账户明细表、催收台账及照片、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核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武恒海在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时,已确认阅读并了解了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并承诺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其在用卡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要求,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自己使用金穗贷记卡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偿还透支款,但其在持卡消费过程中,违背该合约的约定,经原告催收仍不能按约及时偿还透支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武恒海偿还透支本息及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恒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透支本金及相关息费合计52984.24元。并从2015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农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章程的约定承担逾期利息、滞纳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武恒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阮 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商一娟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