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刑珊珊与周丹房屋租赁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珊珊,周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刑珊珊,女,汉族,1988年1月30日生,住双辽市茂林镇。被执行人周丹,女,22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辽南街。刑珊珊与周丹房屋租赁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双郊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周丹于判决生效后返还申请执行人刑珊珊承兑费36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4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