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法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某女儿2000元抚养费,每三年支付一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某女儿抚养费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计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法执字第00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