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张实、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实,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391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逢祺,男。被告:张实,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张实、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0元,减半收取4390元,由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