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鹂与徐娅、尹大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鹂,徐娅,尹大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658号原告李鹂,四川省古蔺县人。被告徐娅,四川省古蔺县人。被告尹大书,四川省古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鹂与被告徐娅、尹大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鹂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芳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