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执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关文新与被执行人王贵祥、陈桂芳、王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文新,王贵祥,陈桂芳,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1544号申请执行人关文新,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潘家堡乡蔡伯街村*组**号。被执行人王贵祥,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茨榆坨镇小莲花村*组**号。被执行人陈桂芳,女,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茨榆坨镇小莲花村*组**号,系王贵祥妻子。被执行人王权,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茨榆坨镇小莲花村*组**号。申请人关文新与被执行人王贵祥、陈桂芳、王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6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程廷雪执行员 付殿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