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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吴燕华、何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吴燕华,何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蔡明,职务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俊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系分行职员。被告吴燕华,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芦塘吴村五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0********。被告何俊,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金三东路金城小区荣旭楼*座***房,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77********。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诉被告吴燕华、何俊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委托代理人陈俊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起诉认为,2012年6月15日被告吴燕华向原告申请办理长城银联白金信用卡,用于消费。被告吴燕华领取信用卡(卡号:62×××11)后,从2014年1月29日开始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3月27日,累计透支本息399355.6元,其中本金253950.02元,借记利息88980.63元,滞纳金56424.95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吴燕华一直拒不归还。另被告吴燕华与何俊系夫妻关系,且以上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何俊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吴燕华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本息399355.6元,其中本金253950.02元,借记利息88980.63元,滞纳金56424.95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27日,以后透支利息、滞纳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至清偿完毕为止);2、被告何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吴燕华、何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既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原件一份、交易流水原件一份,证明双方的借款关系,2012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中银白金信用卡用于消费,双方约定了贷款金额、利息、罚息、违约责任等。被告从2014年1月29日起透支,截至2015年3月27日被告拖欠原告本息399355.6元。案经开庭审理,由于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5日,吴燕华向中国银行申领长城银联白金信用卡,吴燕华在申请表上注明:本人已阅读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关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吴燕华领卡(卡号为:62×××11)后进行消费,截至2015年3月27日,累计透支本金253950.02元,拖欠借记利息88980.63元,滞纳金56424.95元。之后吴燕华没有进行信用卡消费,也没有支付透支款。另查明,吴燕华与何俊于2001年2月11日登记结婚。中国农业信用卡领用合约利息和收费部分第一条注明: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吴燕华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清偿透支款及相应利息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清偿信用卡透支款及利息,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何俊与吴燕华是夫妻关系,被告吴燕华上述债务发生在与被告何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何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燕华、何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53950.02元,借记利息88980.63元,滞纳金56424.95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27日,以后透支利息、滞纳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至清偿完毕为止)。本案受理费7290.34元,由被告吴燕华、何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由两被告直接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文斌人民陪审员  李锶敏人民陪审员  林绮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冯秋莹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