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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2015]紫执字第00118号王某某诉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廖某某,女。本院受理王某某诉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0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廖某某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廖某某可供执行线索,申请人王某某特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0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 征执行员 纪晓英执行员 吴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寇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