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伟仁与周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仁,周云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050号原告:王伟仁。被告:周云飞。原告王伟仁与被告周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74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280元(已自2013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此后按前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货款20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定:2013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毛竹片款90743元,4个月内付清。起诉之前被告陆续支付了货款80000元。2015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汇付了1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云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伟仁货款20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周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正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