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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5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超与孔运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孔运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040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1987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孔运香,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商)初字第15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宝泉审 判 员  陈红彦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舰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