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5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超与孔运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孔运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040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1987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孔运香,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商)初字第15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宝泉审 判 员 陈红彦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舰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