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周学萍与叶仲华、太湖县晋熙镇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学萍,叶仲华,太湖县晋熙镇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149号原告:周学萍,女,1966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叶仲华,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太湖县晋熙镇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族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负责人:李勇,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周学萍与被告叶仲华、太湖县晋熙镇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周学萍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5年9月10日,周学萍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学萍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学萍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