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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国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仓南胡同甲12号。法定代表人项文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进民,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丽,女,1959年12月24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辰商贸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2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三辰商贸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按原判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三辰商贸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丰伦代理审判员  杨志东代理审判员  闫 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卫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