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837号原告高某某,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代某某,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覃仕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海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