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昌民初字第13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沈如祥与XX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如祥,XX飞,北京国鸿兴龙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初字第13540号原告沈如祥,男性,年龄30。被告XX飞,男性,年龄26。被告北京国鸿兴龙运输队(经营者关二凤),男性,年龄40。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如祥诉被告XX飞、北京国鸿兴龙运输队(经营者关二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振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雷迎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