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泽来、蒋玉平、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周泽来,蒋玉平,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负责人李辉。委托代理人岳彩亭。委托代理人卢家发。被执行人周泽来,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被执行人蒋玉平,地址:湖南省常宁市江。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惠阳区淡水法定代表人黄运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地址:惠阳区淡水。法定代表人郑俊。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泽来、蒋玉平、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4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周泽来偿还借款本金154986.0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院(2014)惠阳区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计算);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对周泽来提供抵押的房产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蒋玉平、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对周泽来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4、受理费3494元、执行费2419.95元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泽来名下位于惠阳区淡水土湖的房产进行评估。2015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停对被执行人周泽来的房产进行评估。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汇入法院账户5913.95元,本案应收取执行费2419.95元,余款3494元(受理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5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朱廷科审判员 钟 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伟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