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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张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张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负责人吴江涛,行长。被执行人张瑾。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张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231799.16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4年4月29日的借款利息为6274.06元、罚息为179.9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下欠本金付清之日止);2、赔偿申请执行人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13500元;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用2768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瑾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58239.16元(含执行费37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二、查封、拍卖、变卖张瑾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绿景苑19栋2单元9层902室房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凡平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