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黑民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1615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6月4日生,汉族,教师,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王某,男,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干部,住黑山县黑山镇。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刚结婚时感情较好,于2011年左右因领养孩子问题产生矛盾,被告多次赶我回娘家,同时被告还把工资折、房产证等拿走,这些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被告继承的遗产。被告王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基础较好,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2011年后产生矛盾,于2014年年底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虽然主张离婚,但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