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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行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蒙阴县森林公安局与公维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县森林公安局,公维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蒙行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赵志伟,局长。被执行人公维汉,农民。本院在执行蒙阴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公维汉行政处罚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其因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经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第八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阴县森林公安局申请的蒙公行罚决字(2015)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宗忠审判员  赵克荣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淑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