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锦霞与三明市梅列区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张锦霞,女,汉族,1958年6月3日出生,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江涛(系原告张锦霞配偶),男,汉族,1957年9月23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医院,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金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黎明,男,汉族,1962年8月22日出生,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裴亚芹,三明市三元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霞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锦霞负担。代理审判员连晨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