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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姚明族与重庆赛特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渝中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族,重庆赛特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渝中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273号原告姚明族,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赛特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渝中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姚明族诉重庆赛特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渝中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明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明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明族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汤小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