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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恢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肖美琪与胡健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肖美琪,胡健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恢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肖美琪。委托代理人黄云峰,柳州市鱼峰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胡健慧。肖美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健慧支付人民币172161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经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健慧所有的位于柳州市上游路四区东一巷39号汇江苑×栋×单元×号房屋一套,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胡健慧所有的位于柳州市上游路四区东一巷39号汇江苑×栋×单元×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盛美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龙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