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将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6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将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龚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党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