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海言集爱贸易有限公司与刘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言集爱贸易有限公司,刘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988号原告:上海言集爱贸易有限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兴工路225号1幢130室,现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3号圣爱大厦510室。法定代表人:林峰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美红,公司员工。被告刘铮。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原告上海言集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5)第203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明确载明:如劳动者不服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现上海言集爱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终局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2013年2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仲裁裁决书载明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言集爱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继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邱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