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林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西峰区关中品道酒店、杨文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西峰区关中品道酒店,杨文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454号原告刘文华,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居民,现住该区。被告西峰区关中品道酒店。负责人杨文丽。该酒店经营者。被告杨文丽,女,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居民,住该区。本院在审理刘文华诉西峰区关中品道酒店、杨文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文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文华以遗漏被告,待核实被告身份后再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643元,由刘文华负担。审判员 段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