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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西峰区关中品道酒店、杨文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西峰区关中品道酒店,杨文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454号原告刘文华,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居民,现住该区。被告西峰区关中品道酒店。负责人杨文丽。该酒店经营者。被告杨文丽,女,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居民,住该区。本院在审理刘文华诉西峰区关中品道酒店、杨文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文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文华以遗漏被告,待核实被告身份后再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643元,由刘文华负担。审判员  段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