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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二虎与刘秋生、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二虎,刘秋生,王玉玲,柳江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383号原告陈二虎,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榆次区。被告刘秋生,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榆次区。被告王玉玲,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榆次区。第三人柳江武,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二虎与被告刘秋生、王玉玲、第三人柳江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晋中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位于晋中市中都路东侧、纬一街北侧的两宗商业用地的使用权(使用证号为市国用2015第2100508、市国用2015第2100509)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也应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查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秋生、王玉玲银行账户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晋中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两宗商业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证号为市国用2015第2100508、市国用2015第210050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武丽强审 判 员  牛建荣人民陪审员  胡丽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梁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