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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传金诉王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金,王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368号原告:王传金。被告:王传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金与被告王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传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传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芳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