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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四银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刑初字第59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法定代理人亢某。诉讼代理人乐肖梦(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四银,务工。2014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路检公诉刑诉(2015)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四银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庆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乐肖梦、被告人王四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0时许,被告人王四银伙同刘浩鹏、罗乔东(均另案处理)窜至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后尚家村其务工的台州市路桥区汇强机车部件厂内,由刘浩鹏爬窗进入仓库,窃得两根钢筋,后三人在该厂的门卫处窃得三瓶冰红茶和一箱啤酒,在搬运财物之际,被路过的王某看见,后三人怕行窃之事暴露,持钢筋对王某头部、胸部等部位实施两次殴打,致王某受伤。之后,三人以有人醉倒在路边为由拨打报警电话。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四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四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余某、秧于超的证言、同伙刘浩鹏、罗乔东的供述、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病历、情况说明、视频截图、接警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辩认笔录、视频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伤情经台州恩泽医疗中心路桥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地治疗,诊断为右额顶叶脑挫裂伤、额骨骨折、上额窦壁骨、眶骨、颧骨骨折等,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56158元。2015年8月18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伤情经许昌钧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三级伤残、四级伤残、八级伤残,及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父亲王国选(1941年6月13日出生)与其母亲姜改妮(1943年4月24日出生)共育有包含原告人在内的五个子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与妻子育有长女王凌洁(1998年5月17日出生)及次女王凌茜(2006年5月30日出生)。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医疗诊断证明书、伤残鉴定书、鉴定费票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四银目无法纪,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四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综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供的证据、被告人的过错程度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确定由被告人王四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81万元的42%,计340000元,并与同伙(2015)台路少刑初字第16号被告人刘浩鹏的赔偿款324000元、罗乔东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秧石梅的赔偿款146000元互负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定残后的护理费,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本院酌情确定先计付5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四银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四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二、被告人王四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三十四万元,并与同伙(2015)台路少刑初字第16号被告人刘浩鹏的赔偿款三十二万四千元、罗乔东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秧石梅的赔偿款十四万六千元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秀敏人民陪审员  林彩珍人民陪审员  陈孔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林 瑛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