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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恢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盛桂喜与哈尔滨市龙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桂喜,哈尔滨市龙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恢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盛桂喜,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源二道街57号。法定代表人岳奎,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盛桂喜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外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温新生审判员  王文泉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