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湖南贤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贤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志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183号原告湖南贤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公寓N单元22010室。法定代表人蔡镇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咏霞,女,19766年6月20日出生。被告蒋志平,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贤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贤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贤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贤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唐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