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178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郝利平,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光泽,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利平、被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光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4年正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农历12月16日典礼同居,2006年3月11日生长子张某甲,2010年1月15日生次子张某乙。我与被告系父母包办婚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且被告经常辱骂公婆,矛盾越来越深。2012年8月双方再次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伙同他人将原告门市上价值85000元的货物、一辆沃尔沃轿车(车内有14500元现金和250000余元债权单据)抢走并对我进行殴打。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我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由我抚养,次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分割共同财产价值198200元,分担共同债务25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向本院提举了下列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长子张某甲和次子张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二、贺建海、李国鹏证人证言,用以证明2012年8月双方开始分居。三、二手车购车发票和车辆变更登记相关资料,用以证明沃尔沃轿车价值10万元,登记车主是张某。四、债权人路素梅、贾仁青、高竹霞、赵献林的证言,用以证明原告向他们借款的事实。五、货物清单和证人李某、郭某的证言,用以证明被告抢走原告门市上的存货数量。六、录像光盘,用以证明被告抢货、抢车、殴打原告的事实。七、夫妻现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表,用以证明现有财产情况。被告崔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前经充分了解后举行了典礼仪式,婚后双方恩爱有加,孕育了两个孩子,夫妻关系和睦。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一起经营门市,至今仍然生活在一起。2015年4月22日我拉走的是一些废品,不是货物,沃尔沃轿车内也没有现金和票据。相反,为了经营门市,我曾把借别人的305000元交给原告。原告租用我哥哥的面包车一辆,约定每日租金100元,至今也未付租金。被告为支持其诉讼,向本院提举了以下证据:张现生、曹社昌、崔彦杰证人证言,白帅英的欠条,用以���明被告欠他(她)们305000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04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2月25日典礼同居;2006年3月11日被告生长子张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10年1月15日被告生次子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4月22日双方争吵后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人口登记卡、证人证言、调解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一年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共同生活10年并育有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短暂分居,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原、被告应加强沟通,消除心理隔阂。为了子女幸福××地成长,应加倍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记民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