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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程凯龙与黄挺、李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凯龙,黄挺,李坤,闫东建,马继堂,张其杰,张其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612号原告:程凯龙,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孙耀辉,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伟伟,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挺,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李坤,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闫东建,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马继堂,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其杰,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其彬,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凯龙诉被告黄挺、李坤、闫东建、马继堂、张其杰、张其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凯龙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凯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凯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