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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催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卫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青山民催字第00019号申请人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360号19A。法定代表人王卫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汉,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4日发出公告,并将公告内容刊登在2015年7月8日的《人民日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银行青山支行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400052/2718353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3,050元、出票人全称为武汉市国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为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22日、付款行全称为中国银行青山支行)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袁少稳审判员付阳审判员龚雨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耿芳